如何卖掉已故父亲留下的房产,还有一位后妈,是否有权分割财产?

一个男的,一共娶了三任妻子,前两任因病死亡,他与前二任妻子共生育了2子2女,与第三任妻子未生育子女,结婚时,男方60多,女方50多,女方无工作,男方是单位退休人员,他们结婚后一起在外打工。他娶第三任妻子不久,买了一套房子,用的与第二任妻子的共同财产付了大部分房款,房产证只写了他本人的名字,过后几年,这个男的因病死亡,留下了一份未经公证的遗嘱,写的是这套房子归小儿子(他与第二任妻子生的儿子)所有,他的第三任妻子有居住权。后来,他的小儿子付清了尾款,拿到了房产证,但是房产证是他爸爸的名字。现在这个小儿子想要卖这套房子,请问,他的后妈即第三任妻子有没有权利要求他分钱给她?他如果想卖这套房子,需要什么手续?他自己就可以卖了,还是需要他的后妈提供相关证件?

第一个问题,第三任妻子有继承权,可以要求他分钱给她。第二个问题,不是他本人的房子,卖不了的,除非他拿着房产证去改名,改名需要提供房产所有人的病故证明,法院出具的房产继承证明,具体还有什么需要到你们那的房产管理中心质询。第三个问题,没有继承的房子是不能卖的。
我国的继承权: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有效的遗嘱和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追问

病故证明肯定有,但是遗嘱未经公证,那小儿子也没办法改名吧?
还有你说第三任妻子有继承权,那么他的遗嘱也只能处置他自己的那一部分是不?第三任妻子要分多少房产呢?他与第三任刚结婚不久,很短的时间内买的房子,他和三任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且三任无工作,收入低,买房钱是之前的积蓄,而且还有一部分钱是他死后小儿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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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4-07
遗嘱应该有效,想卖房先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再交易。后妈有结婚证吗?如果没有根本不存在婚姻存续期间,后妈没地住人性化适当给安排。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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