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男的,一共娶了三任妻子,前两任因病死亡,他与前二任妻子共生育了2子2女,与第三任妻子未生育子女,结婚时,男方60多,女方50多,女方无工作,男方是单位退休人员,他们结婚后一起在外打工。他娶第三任妻子不久,买了一套房子,用的与第二任妻子的共同财产付了大部分房款,房产证只写了他本人的名字,过后几年,这个男的因病死亡,留下了一份未经公证的遗嘱,写的是这套房子归小儿子(他与第二任妻子生的儿子)所有,他的第三任妻子有居住权。后来,他的小儿子付清了尾款,拿到了房产证,但是房产证是他爸爸的名字。现在这个小儿子想要卖这套房子,请问,他的后妈即第三任妻子有没有权利要求他分钱给她?他如果想卖这套房子,需要什么手续?他自己就可以卖了,还是需要他的后妈提供相关证件?
病故证明肯定有,但是遗嘱未经公证,那小儿子也没办法改名吧?
还有你说第三任妻子有继承权,那么他的遗嘱也只能处置他自己的那一部分是不?第三任妻子要分多少房产呢?他与第三任刚结婚不久,很短的时间内买的房子,他和三任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且三任无工作,收入低,买房钱是之前的积蓄,而且还有一部分钱是他死后小儿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