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不是环境保护法
环境法学是对环境保护规律、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两者的区别如下(令环境法学=A,环境保护法=B):
①存在的形态上:
A属于上层建筑中的制度部分
B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部分
②内容上:
A只能包括现行的中国环境保护法
B其研究范围包括古今中外、已经废止的和即将颁布的重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从中吸取历史的和国外以及国际社会的有益经验
③结构上:
A注重法律文件、法律规范和层次、地位和效力等级。十分注重法律文件和法律规范的结构,章、节、条、款之间的相关联性,义务性条款与法律责任条款相配套等。一般的结构和章、节的内容比较固定,不得任意变动;
B注重学科体系的逻辑性,前后章、节的关联性和分工
④效力上
A具有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废止或者自行设置新的法律规范
B未经立法程序成为法律规范之前不具备国家强制力
因此:这意味着每一个国家客观上只存在一种环境保护法体系,但却可以并存多种环境法学体系。环境法学者和环境保护工作者的任务,就是探讨出一个较为科学的环境法学体系,以促进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在中国大多数法学院的课堂上,环境法=环境保护法,但是教育部的正式学科名称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参考资料:韩德培主编,陈汉光副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