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张某和儿媳王某,在公公婆婆不知道的情况下用公公婆婆的房产向王某的父母借了钱抵押张某父母的房产证明,后来王某和张某离婚了,王某的母亲要起诉张某还钱,还要执行其张某父母的那套唯一的住房,请问法院有权执行这房子吗?如果能请问是依据那条法律,如果不能那么是依据什么请各位帮帮忙,还望各位的回答尽量详细一点。
如果该房产是张某父母的,张某和王某未经房产所有人同意,并经签字确认,抵押是无效的,法院无权执行该房产。
张某和王某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如果张某和王某的财产,不及债务,双方应各承担一半的债务。
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如果王某的公婆是自己提供的房产证担保,但不是真实意思,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担保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