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10月在一家公司上班至今,这个月1月18号公司提出解聘我和另外一个同事,没有什么理由,就干到这个月底31号就走人,只说补偿500元,之前约定工资2500基本+800元房补+业绩。由于我们提出解聘至少要提前一个月给我们(也就是说我们做到2月18号),或者补偿我们一个月的工资。老板很坚决说补500也没有了,这个月底就走。2010年2月份左右签了一份合同(为了应付劳动局来查,只有一份留公司)期限一年。我现在是否可以向公司要至少一个月的工资补偿?现在是否可以离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