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这两句感觉有矛盾,不理解啊!高手们帮帮忙啊,谢谢了!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裁决不服可申请复议起诉。“
这句话我明白,可是联合下面这句我就不明白了:
在 行政复议范围中,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中 有一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节或者其他处理的”。
请问:行政裁决不就是对民事纠纷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吗?上面说可以复议,下面这句怎么又不能了呢?难道行政裁决不是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节或其他处理?

行政裁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所规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情形。调解行为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虽然发生一定影响,但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当事人的意志。调解没有执行力,当事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而行政裁决的内容,直接确定或影响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及执行力,因此,行政裁决是可以被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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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08
后面那条是讲在经历了第一次行政裁决以后,如果不服裁决的可以径行起诉。 不允许二次裁决
第2个回答  2011-03-10
裁决是强加给你的,没通过你的表态,可以复议。调解时你自己的态度,双方和行政都同意了,人家就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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