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我签的劳动合同是2011年2月28号到期。但是没有续签,现在还在公司上班我该怎么办?

我进公司有5年多了,与我签的合同是到2011年2月28号到期,没和我续签,现在我还在公司上班,请问如果公司要与我终止劳动关系,我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还有我到期以后的上班工资该如何与公司结算?公司现在已经对一部分合同到期的职员终止了劳动关系,有的做了9年多了,但是公司是按照08年以后开始算的,以前的都不算,等于是只要不满十年的都一样,请问公司这样的赔偿合法吗?我们该怎么办?

  首先,你工作5年多了,一共和公司签过几次劳动合同?

  你现在的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是的话,那么虽然你还是可以领到补偿,但是就没有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多了。
  固定合同到期可领取的补偿如下:
  按每年给1个月工资的补偿,补偿年限按08年起算,应能拿到3个月工资的补偿。
  你所问的补偿按08年之后算问题,
  很可惜,确实是有这样的规定,法条我附在下面了第九十七条。
  至于合同到期后的上班工资:
  应该在到期后1个月内就有人跟你谈了,如果一个月之后还没签新合同的话,那么公司就应当支付你双倍工资。

  顺便给你个个人建议,如果不能续签的话也不要气馁,毕竟这也是个双向选择,如果公司不选你,说明了你不能给你所在的公司创造足够的价值,如果能力足够,我想你的公司反而会生怕你走了,你觉得呢?所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工作技能才是根本,‘人无我有’是提高工作竞争力的不二法门,还有就是要找到合适自己发挥能力的岗位,塞翁失马,焉知非福?抱着积极的心态去努力,一切都会好起来的。
  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相关法条见下面的【】内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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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02
当然是找公司人事要求签合同咯。公司如果没诚意,那就跳槽。
第2个回答  2011-03-02
现在的公司都是资本家,根据你说的,公司是不合法的,但现在象我们这些打工的维权好难,但我们也要去争取呀,希望你去劳动部门去咨询一下,吃亏也要让自己明明白白。
解除劳动关系的话一般的是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合同到期没有继续签定合同任然继续工作的,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也许会说:没签合同是继续履行原合同的。
第3个回答  2011-03-02
要求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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