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案例:
A在公路上驾驶轿车时,B突然横穿公路,A虽然紧急刹车,但B仍然被汽车带倒。由于B无明显伤势,A付了数百元后即驶离现场。数天后,B因颅脑出血死亡,B的家属因此告上法庭。
按照实际情况,B因突然横过马路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由于事故现场已不存在,无法进行责任认定。现在有两种说法。
一,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首先假定A不存在过错。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A存在过错,则A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二,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推定A负主要责任,B负次要责任。
我想知道的是什么情况下第一种说法成立,什么情况下第二种说法成立。
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己经报了案,交警队会立案处理,这是他们的责任,不过,也可以在交警大队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就是同样可以私了解决,由交警队出具调解终结书。双方签名即可。民事赔偿可以撤案,但行政处理则不能撤案。这是交警部门的权限。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下列要素:(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3)在运动中发生。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4)有事态发生。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6)必须有损害后果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为故意,则不算交通事故。
能够私了解决的轻微交通事故,通常具备三个条件:未造成人身伤亡,未损害公共设施与建筑物,双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内,基本事实清楚,证件、保险齐全,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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