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金 怎样退回

我弟弟 因为打架 受害方鉴定 轻伤 在2010年12月29日 被公安局抓获 在2011年1月12日办理的取保候审 缴纳的保证金5000元 也在2011年1月12日与受害方 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5万元 同日被释放 在2011年2月14号被传唤 然后再2011年2月24号收到 不起诉决定书 请问我当时缴纳的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是不是可以取回了 应该去什么地方取回 当时检察院的人告诉我去分局 去了之后那警察 说让我等 我等了好久 去了很多次 还是让我等 也没说给我个期限 我应该怎么办 懂的人帮我想想办法 是不是警察在故意刁难我 或想捞点油水 有什么办法大家帮我想想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你这种情况可以向上级领导反映。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3-17
1、应当找公安局退回取保候审保证金;
2、保证金在取保候审结束后,没有违法有关规定,公安局应当退回;
3、如果不退,让公安局给说法。否则,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
第2个回答  2021-05-25
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的;
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3个回答  2011-03-18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本案中。如果检察院已经给你下达了不予起诉的决定,取保候审也就自动解除,你可以要求办案单位立即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如果办案单位拒不退还,你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或者检察院投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03-17
按正常流程应该退还的。但警察也没说不退,让你等。你就多跑几次吧,能退的回来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