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是朋友,A想将自己房子拿去贷款,但是A的信用记录不好,所以将自己的房子过户给B,希望以B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所以A和B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B以按揭的形式买了房子,并且房产证上的名字由A改成了B。银行替B一次性支付给了A35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真正的买卖房子,A和B也是生意上的伙伴,买卖过户,只是因为A信用记录不好,所以才想这个办法,把银行的钱拿出来。
现在A和B关系恶化,A担心B把房子占为己有,所以协商把房子要回来,但是B由于是按揭买的房子,所以还欠银行30多万。但是今天A和B签定了房屋赠与合同,并且有公证人C在场。双方均已签字按手印。
问题如下:1 A和B现在签定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2 现在B仍然欠银行30多万贷款,如果要将房屋过户给A,该如何办理手续?是否先将贷款还清?
3 如果B反悔了,不还房子给A了,A手中这份房屋赠与合同,是否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或者证据?
4,如果B耍赖,拒不办理过户手续,A拥有这份房屋赠与合同,如果双方走法律程序,A的胜算大还是B的胜算大?
房地产赠与,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必须符合一下规定:
1、赠与人必须是房地产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房地产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3、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
4、房地产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受增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6、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
房屋赠与协议效力:
享有产权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房产,可以将房产赠与他人,并签订房产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因此,受赠人虽然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是房屋作为不动产,只有在办理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产权才会发生转移。因此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此时受赠人并不能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
房产赠与协议经过公证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通常情况下并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所以一经公证该赠与合同即生效,赠与人反悔的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房产赠与只有依法办理了登记才能转移房屋产权,所以只是经过了公证但是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受赠人只能依据合同法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得到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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