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09-08
劳动法相关法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的支付赔偿是:7*月工资。
一般还是与单位协商处理比较好,这个赔偿是强制的非人性化的。相对可能较少。
第2个回答 2011-06-23
虽然你已经工作了7年,但如果在2008年后没有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那么,你还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合同到期后,公司可以不再与你续签合同。
由于是公司不再续签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情况,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而因单位原因不续签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且在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作了明确规定。
所以,你只能得到2008年至今的经济补偿,公司的说法虽然听着别扭,但并不违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6-23
可以主张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不支付,可以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