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女方嫁入男方依然是享受土地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要解决好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
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和生活。因此,为了方便生产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
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在开展延包工作之前嫁入的妇女,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
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
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土地承包
结婚的女方嫁入男方享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及三十三条规定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第三条 要解决好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
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和生活。因此,为了方便生产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在开展延包工作之前嫁入的妇女,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
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
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所以结婚的女方嫁入男方应该享有土地。
扩展资料:
关于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建议
一是家庭成员之间已存在的法律关系缺乏明确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管理法明确我国农村家庭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规则。
农户是由农民组成,每一个农民对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与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共同收益、共同处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现实中,由于农户内部家庭成员共有权利分配规则不明确产生的矛盾纠纷,越来越严重地影响到土地流转速度、利益公平分配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是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需要进一步明晰。在父权制为传统家庭组建形态的农村,按照“从夫居”的传统,农村妇女在成年前后至少分别属于两个家庭的家庭成员(离婚再婚妇女更为复杂),妇女依据自己家庭成员的身份而获得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既不稳定,也不长久。
“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规则使得妇女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无法得到保障。而绝大多数农村妇女离婚后如果没有再婚,就难免陷入“房无一间、地无一垄、钱无一分”的悲惨境地。
三是明确家庭成员权益已有现实基础。2014年农业部与全国妇联在总结安徽凤阳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会谈纪要的形式共同推广试点地区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有益经验,提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簿和权证上写上妇女名字”,以实现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为此,农业部新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了承包方家庭成员的名字。根据中央有关文件,此项工作将在2018年底基本完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建议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分三种情况规定了土地承包期限:①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②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③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作出这种区分的主要原因是,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不同,耕地的投资收益期限最短,通常当年投资当年即可收益;林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则相对较长,一般需要数年至数十年;特殊林木的投资收益则需更长的时间。根据土地的不同性质来确定其承包期,更有利于保护承包方的利益,确保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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