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和前女友分手时对方逼他写下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的欠条并按下手印,这欠条有法律效应吗?

对方大年三十来我家要钱,初一,初二都来,这算不算骚扰和私闯民宅?这个钱我很不愿意给,我想知道对我们有利的证据有什么?我老公不记得上面写的什么,大概是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这样,我老公说对方当时一定要他写,不写不分手。求帮助!

分手是自由的,不能附加条件,你老公为其前女友书写的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的欠条是违法的,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的规定,法律规定只有合法的协议才有效,违法的约定是无效的,所以该欠条由于违法,所以是无效的,不要担心,你老公的前女友是无权据此到法院解决的,你们不理会就可以了,如果她再来骚扰,你们可以报警处理,要求警方对其进行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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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04
比较纠结,您看合同法 申请法院撤销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1个回答  2011-07-04
这个已经构成骚扰,你可以报警。强迫写的欠条,说不出欠钱的合理理由,可以认定无效。什么精神补偿这类的欠钱都是不合法的。
第2个回答  2011-07-04
如果是受到威胁写下的则是无效的。
纵横法律网 喻远军律师
第3个回答  2011-07-04
她的行为算是私闯民宅.没去法院公正过的东西光按手印是没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