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公司行政人员,6月30日公司某员工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与他续约。已经按劳动法,一年赔偿一个月,不是无固定期限,他从2003年8月份入公司的。所以我司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补偿他经济补偿金,按他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一分钱都没有少。现在他说要将我告上法庭,说我给他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错误 。请问,以他这样的依据可以将公司的行政人员告上法院吗?
我司给他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是按他每个月的应发工资计算,已经包括加班费与津贴。
另:我司现在换法人,他说找不到法人就要将我告上法院。
但是现在公司在换法人期间,他说找不到法人,就要找我。另外,根据1994年的劳动法,合同期满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最新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才规定合同期满要补偿一年一个月工资。
追答你说的他是指打算告你的离职员工吗?如果是的话,你将此事应该及时的向领导汇报并得到授权后就可以告诉他,让他自己去走法律程序吧。
你放心,无论仲裁或是法院都不会去传你的,他们发传票也是发给法人的。
不能再提1964什么什么了,显得我们很无知,1964年时根本就没有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