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作废的增值税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我是购货方,销售方将发票开错了已寄给我们,然后我们发现错误将发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需要将发票作废,但在途中发票丢失了,请问这个情况应该怎么办?现在销售方说只有我们赔税金这个方法?是我们的错误吗?还有别的方法?发票已经隔月了~~但还在90天认证期内,若销售方发票已作废应该怎么办?如果没作废应该怎么办?如果过了认证期应该怎么办?急等回复啊……………… 销售方是上海闵行的,我方是江苏扬州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增值税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扩展资料

增值税发票丢失处理方法

1、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主管税务局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

2、等待受理审核。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理。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的,需重新补正或填报。

3、开具。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即时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首先,现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180天。
如果销售方没有收回全部联次就作废了发票,税务机关查到后会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进行罚款,如果税务机关认为因此少缴税款,会判定是偷税,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加处罚款。

1、销售方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把证明单和存根(记账)联复印件(加盖财务章)一起给你
2、你企业凭证明单和存根(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证并入账
3、你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的,当场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式两联给你企业。
4、你企业收到《通知单》一联交销售方开销项负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联留存。
你企业应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第2个回答  2007-11-17
很好办,看一下新的规定,各地在处理上可能有些不一样,有的需要登报声明作废,有的要给于处罚(金额不会太大),不过处理不会太重,但解决了发票丢失而不能入帐和抵扣的大问题。附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第3个回答  2007-11-17
增值税发票遗失,要马上向领导汇报,并上报税务机关.增值税发票遗失,肯定要受罚的.增值税发票遗失,请税务局的专管员和税务局的有关人员帮忙,看看他们要你怎么做,你就怎么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
1. 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 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4个回答  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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