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5月和丈夫实质性分居,今年4月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说夫妻感情不完全破裂,判不离,请问还有别的办法可以解决离婚的吗?一定要等到10月份才可以再次起诉吗?再次起诉法院会不会又判不离?
在我4月份第一次起诉之前他经常会到我上班的地方来闹,可我们现在平时连电话都不打,更不要说有什么联系,那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感情完全破裂.
追答按现有的婚姻法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感情破裂实际上是一个很主观的概念。婚姻当事人只要自己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没有了和好可能,或不愿意和好,就可以结婚证为主要证据起诉要求离婚。你可以参照以下几点: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5、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都可以收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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