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1月找中介份租的一套3房家私家电都带的房屋,住进去不到1个月时间,灯泡坏了5次,水管破了2条,现在门锁也出现了问题!打电话给房东,态度差还表示不修理!让我自己找人修。之前就有找过水电工,他们再修理灯泡水管的问题的时候就说房东购买的产品质量太差,所以导致频频损坏。在签订的合同中,有提出:在居住期间内,屋内家电等自然损坏的,由承租房积极配合房东修理,如果延误时间而造成房东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损失。那么我想请问,这个所谓“积极配合”是表示以后家里的东西损坏了都有承租方交付维修费用还是房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