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妻子要离婚,房子是由我俩在婚前共同购买的,但房产名字是我一个人的名字,但我写了一个证明书证明是由她和我共同购买的,现在房产证在她手中,请问,她直接拿着房产证可以到房管局把名字改成她的名字吗?还有,如果房产证她不给我,我应当怎么要回我的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