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劳保用品的管理规定及发放标准

如题所述

一、国家对劳保用品的管理规定:

    依据原劳动部1996年4月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7月22日公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并结合江西总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劳保用品是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因此本规定以确保劳保用品一律以实物的形式发给职工个人;

    按实际生产(工作)场地,按实际工作时间按考勤发放。 所有劳保用品统一由安质科、物业部提出建议并报总队批准后,由物业部按相应的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购买发放;

    购买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可到专业经营单位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购买;

    总队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由管理物业部建立统一台帐,统一发放.6.对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领导处以200—2000元/人的罚款,因此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发放标准 :

    以月计算,亦即以实际生产(工作)月计算,凡病假、事假(含工伤假)、产假、婚假、丧假、待聘以及外出参加学习期间等停止发放;

    总队劳资及物业部根据职工个人当月的出勤情况及生产(工作)场地,核定应享受劳保用品的标准及时间。

考核的办法是:当月工作7~15天,按半月计算;当月工作16天及其以上者,按一个月计算;跨月者按连续日期以上述标准核算;满三十天以一个月计算,超过部分另作计算。

三、几点说明 

    标准的核定,优先计算高标准工作时间,野外、机关可相互折算成统一的标准;

    野外队工作人员,在野外工作时间(按第三条考核),享受野外相应工种标准;在上饶基地工作时间享受其他工种标准;不工作不享受;

    矿业公司人员到野外,参照野外相应工种的标准发放。基地工作人员到野外,按野外地质、测量工种标准 4、劳保用品的发放,采用先发放后计算使用期的办法;

    由于本规定的考核依据之一是职工的出勤情况,据此,要求各部门一定要如实考勤。如实反映职工生产工作、场地(特别是野外与基地要分清),要求各部门每季将各自的考勤表汇总,审核后交总队劳资;

    职工每月所享受标准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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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11
劳保用品的使用发放的规定是:
1. 劳动保护用品由公司统一制定发放标准,各部门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上报增加劳保用品发放明细,经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核后方可增加发放。
2. 公司每季度统一按各部门人数标准发放劳保用品,由有关负责人统一从总公司领取后发放到个人。
3. 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与酒店服务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
4. 各部门以主要从事的工种为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5. 各部门有关负责人按月份统一从公司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后按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分发劳动保护用品。
6. 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离职等超过一个月以上者,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个人明细账上将使用期限相应延长。
7. 对于低值易耗品如:线手套、橡胶手套等由部门管理负责人按实际操作需要发放。
8. 如在规定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内丢失或损坏劳动保护用品,按成本价统一在总公司有偿购买。
第2个回答  2019-05-29
劳保用品的使用发放的规定是: 1. 劳动保护用品由公司统一制定发放标准,各部门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上报增加劳保用品发放明细,经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核后方可增加发放。 2. 公司每季度统一按各部门人数标准发放劳保用品,由有关负责人统一从总公司领取后发放到个人。 3. 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与酒店服务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 4. 各部门以主要从事的工种为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5. 各部门有关负责人按月份统一从公司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后按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分发劳动保护用品。 6. 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离职等超过一个月以上者,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个人明细账上将使用期限相应延长。 7. 对于低值易耗品如:线手套、橡胶手套等由部门管理负责人按实际操作需要发放。 8. 如在规定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内丢失或损坏劳动保护用品,按成本价统一在总公司有偿购买。
第3个回答  2019-05-30
劳保用品的使用发放的规定是:
1. 劳动保护用品由公司统一制定发放标准,各部门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上报增加劳保用品发放明细,经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核后方可增加发放。
2. 公司每季度统一按各部门人数标准发放劳保用品,由有关负责人统一从总公司领取后发放到个人。
3. 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与酒店服务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
4. 各部门以主要从事的工种为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5. 各部门有关负责人按月份统一从公司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后按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分发劳动保护用品。
6. 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离职等超过一个月以上者,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个人明细账上将使用期限相应延长。
7. 对于低值易耗品如:线手套、橡胶手套等由部门管理负责人按实际操作需要发放。
8. 如在规定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内丢失或损坏劳动保护用品,按成本价统一在总公司有偿购买。
第4个回答  2015-08-14
一、国家对劳保用品的管理规定:1.依据原劳动部1996年4月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7月22日公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并结合江西总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2. 劳保用品是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因此本规定以确保劳保用品一律以实物的形式发给职工个人。
3.按实际生产(工作)场地,按实际工作时间按考勤发放。 所有劳保用品统一由安质科、物业部提出建议并报总队批准后,由物业部按相应的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购买发放。
4.购买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可到专业经营单位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购买。 5.总队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由管理物业部建立统一台帐,统一发放.6.对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领导处以200—2000元/人的罚款,因此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发放标准 :以月计算,亦即以实际生产(工作)月计算,凡病假、事假(含工伤假)、产假、婚假、丧假、待聘以及外出参加学习期间等停止发放。 总队劳资及物业部根据职工个人当月的出勤情况及生产(工作)场地,核定应享受劳保用品的标准及时间。 考核的办法是:当月工作7~15天,按半月计算;当月工作16天及其以上者,按一个月计算;跨月者按连续日期以上述标准核算;满三十天以一个月计算,超过部分另作计算。
三、几点说明 1、标准的核定,优先计算高标准工作时间,野外、机关可相互折算成统一的标准。 2、野外队工作人员,在野外工作时间(按第三条考核),享受野外相应工种标准;在上饶基地工作时间享受其他工种标准;不工作不享受。 3、矿业公司人员到野外,参照野外相应工种的标准发放。基地工作人员到野外,按野外地质、测量工种标准 4、劳保用品的发放,采用先发放后计算使用期的办法。 5、由于本规定的考核依据之一是职工的出勤情况,据此,要求各部门一定要如实考勤。如实反映职工生产工作、场地(特别是野外与基地要分清),要求各部门每季将各自的考勤表汇总,审核后交总队劳资。 6、职工每月所享受标准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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