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出具《接受案件回执单》后,却不予立案,律师还可以寻求怎样的途径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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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并不一定就立案,如果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则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6-11
《接受案件回执单》仅是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证明,并不是予以立案的证明。如果你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你可以向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持不予立案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6-04
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可以要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第3个回答  2007-06-04
请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可以要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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