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传唤时交代犯罪事实的是自首么

如题所述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现实生活中案件纷繁复杂,而刑法理论与实务部门对自首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方面又存在较多分歧,比如对于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经传唤到案的嫌疑人,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因其是受传唤后到案,传唤虽然不是强制措施,但仍然有一定的强制性,故不能认定为自动到案,更不能认定为自首。另外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可以选择到案或者是不到案,仍具有自主决定性,传唤不具有强制性,如果选择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妨碍构成自首。之所以会存在以上两种意见的争议,主要是由于对“自动投案”的理解与对传唤性质的理解不同。我个人比较赞成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虽然是经公安机关电话、口头或者书面传唤到案的,但不影响其到案的自动性,如果满足如实供述的条件,也应当被认定为自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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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05
与传唤本身无关,要看传唤前是否有犯罪证据被公安机关掌握。
有证据的,是重大嫌疑,不构成自首;
无证据的,是形迹可疑或者处于排查阶段,构成自首。
第2个回答  2011-06-04
如果因为犯罪事实被掌握而传唤,只能算坦白;如果没有被公安机关掌握,算自首
第3个回答  2011-06-04
不是,自首是指在未被逮捕或传唤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情况的。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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