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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写明当事人和案由及诉讼请求具体内容)。
事实和理由:……(写明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制定,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请求用。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一、概念
诉讼请求的概念在外国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 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的, 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当事人希望法院对其请求作出与之相应的确认、给付、形成这些具体的判决)。而狭义的请求仅仅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
二、三个原则
其一,从新原则。
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前后矛盾,按照从新的原则归纳诉、辩内容。如第一次开庭陈诉请求与第二次陈诉请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开庭陈诉请求为准;起诉书和开庭陈述不一致,按照开庭陈述为准。
其二,庭审结束后意见不归纳。
其三,归纳从新亦从真。
三、区分
诉讼标的自然也相应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诉讼标的不仅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对象, 也是裁判对象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单位。所谓最基本的单位, 意思是指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向对方所主张的法律上利益所不能再细分的具体事项, 如果再细分就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诉讼请求。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出若干法律上的利益, 这些利益按照某种根据可以加以划分, 在不能再划分时的基本单位就是诉讼标的。
法院总是根据每一个具体诉讼标的来作出判决的, 不大可能笼统地对原告所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作出判决。无论是德国, 还是日本、奥地利、意大利等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使用诉讼标的概念, 而多数情况下是使用诉讼请求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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