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自己公司出的货,是被别人盗用了公章,他出的货,我公司事后才知道,但太晚了,那我公司要负什么责任?
不是帮人家做了“四不见”的代理出了问题,而是有人给了他朋友,他朋友私自出/进的货,数目蛮大的,但我们是不知情的,他也没收他朋友任何钱
不需要负责任,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单位人员在法人代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公章,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法人却要为此承担责任。
只是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行为人追偿。如果使用公章的人,是本公司的员工,就形成了表见代理,公司要承担责任。
其他人在公司法人不知情时私自盗用公章,依据造成的后果以及盗用人的身份等做出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构成表见代理则公司法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可向行为人追偿。
扩展资料: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
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
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法院对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