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罚的当事人,只拘留,没罚款,这样是否正确?

被处罚人伙同其余两名被处罚人,共计三人,将被害人照相机抢夺后摔碎,并拿走了,给被害人损失价值人民币两千多元,公安部门对被处罚的三名当事人,只给予各自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没有罚款,也没有对受害人经济赔偿,请问被害人应该怎么办?谢谢给位帮助解答。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是可以并处罚款,换句话说,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因此公安部门的处理不算有问题。
2、《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果违法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就是这种情况,行为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照相机)所有权,受害人可要求行为人赔偿,如果行为人不赔偿,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也有规定,条文如下: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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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29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法律中“可以”是选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况作出是否并处罚款的决定。单处拘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对于给你造成的损失,依据法律,你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赔偿。追问

请问:三人共同抢夺照相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追答

从你的叙述看,“三人,将被害人照相机抢夺后摔碎”主观上是为了损坏你的财产,虽然拿走了碎片,因为已失去使用价值,所以,主观上占有该财产的目的并不明显,所以,定性为损毁财物还是准确的。

第2个回答  2018-04-08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2、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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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1-04-30
如果不认识,那显然是抢劫罪,如果认识,那也可以视为寻衅滋事,那也得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拘留十天就可以了,罚款是必需的,就你所说,应该是认识。你可以到市一级公安局纪检部门投诉!
第4个回答  2011-04-29
看他们的主观故意是什么,如果是非法占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是无事生非可能是寻衅滋事,如果事出有因,可能就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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