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郭经人介绍认识我父亲.随后在我父亲原居住地建一奶站设备投资都是他的.我父亲一人在此打工.后应无营业执照被查封.正好我打工回来.丰说我是外地人不好办营业执照.就叫我用我的身份证在本地工商局办了.随后我就出外打工..后他欠奶户8万元逃之夭夭.奶户将我告上法庭.一审判我10天给原告付清欠款.我该咋办.
我也追加郭为被告可是法院说得原告同意才能追加.这有理吗?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中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十日内(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算)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扩展资料:
法院判决不公举报的办法
1、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作出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3、如果判决不公涉嫌审判法官个人的违法犯罪,可向当地的纪委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具有几方面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和执行力。判决对人的拘束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
这种效力包括对当事人、人民法院和社会的效力。判决一经生效,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社会应当尊重。
判决对事的确定力是指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够从法律上作出定论,当事人不得再争执,判决的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与实质意义上的确定力,也叫形式意义上的既判力与实质意义上的既判力。
前者是指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不得以此法律上的事实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上诉。后者是指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得争执,不容改变。
执行力是指判决有作为执行根据,从而进行强制执行的效力。执行力只是对给付判决而言,没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不具有执行力。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不必执行,也不可能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谢谢.我有证据;1.我父亲有他写的欠款条子'2.其他两个奶户奶户给我做的证.不过开庭没来.只是书面按了手印的.3每次拉走奶是郭的弟弟.有他的签字.4还有我在外地打工不在现场的证据.您说我还有其他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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