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请进帮我解决一个问题,某企业2010年3月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1)预付下季度房租20000元

(2)收到三月份商品销售货款25000元,款项已经存入银行(3)购买1000元的办公用品(4)预收购货方定金12000元。货物尚未发出。该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时。3月份的收支净额为()元
A .24000 B 16000 C 4000 D36000
资料中解释答案为A,解析为第一项不属于三月份的费用,第四项不属于3月份的收入,这是为什么?我觉得这些业务都是发生在3月份,谁给我解释一下为什么这是为什么

预收和预付均不在本月确定收入或支出,因为按照权责发生制,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预付下季度房租20000元和预收购货方定金12000元均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房租是为下季度使用房子而预付,购货方定金是为以后销售发出货物而预收追问

权责发生制是以是以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时间为准,提上不是说在三月份的时候预交下季度地房租并且预收购货方定金12000元,我总认为这两项业务应该是都发生在三月份的,因为一个是费用另一个是支出,是我对概念还不够理解吧 , 还是想不明白,希望您解释一下,谢谢!

追答

这样理解吧,按实际收益原则,虽然你预付了房租,但是你是预付下个月的,也就是这笔房租所产生的使用权是在下个月才会去使用收益,只是现金的支付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
另外,按照收入费用配比原则,销货是在下月,只是预收了现金,那么就下月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可以理解成购货方实际是约定下月购买的,也没有转移物品,大部分风险和收益均为转移,则不应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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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25
初步解释一下:第一项预付下季度房租,应为待摊费用,所以不是本月的费用;第4项,为预收账款,因货物还没发出,不符合合收入确认条件,故不是本月的收入。所以,根据权责发生制,只有2、3两项是本月核算的收支,故收支净额为24000(25000-1000)元。
第2个回答  2011-04-25
这是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记账原则的不同哈。这里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那嘛1和4就不属于3月份的收支净额哈,1属于4月份的,而4是预收,责任还没有发生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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