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说“对方全责”:是交警认定的吗?如果是,就说明交警已经通过对现场勘察、车辆检测、检验鉴定、调查询问等方式确定了事故事实,对方露面不露面没有太大关系了。
2、你方可以请求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如果对方继续不露面,交警可以采取到对方所在地留置送达或邮寄、公告等方式向对方送达事故认定书,对方不签收也不影响认定书的效力。
3、如果事实明确、只是对方不露面的,交警应在勘查现场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逃逸的,查获肇事车和肇事人后十日内出具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束后五日内出具。
4、出具事故认定书后,交警方面算结案了。剩下的民事赔偿部分,你可以请交警调解,但对方不露面无法调解、或是对方露面你们对交警的调解方案不同意的,只能由你到法院起诉了。
附:相关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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