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确来说,这一原则应该表述为人民主权原则吧。我国是
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与
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我国宪法中的这一原则是以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为理论基础的,因此,人民主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统治阶级的主权。并且通过这一原则延展出来的代表选举制,如我国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格的人民即可成为选民选举代表自身利益的代表并且有监督和撤换的权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因此在宪法中规定人民享有
国家主权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实现国家最大利益,只有大多数人的利益能得到保障,社会的安定也才会有保障,过去和现在的各种政变战争都能说明这一点。
二、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原则,难道是指基本人权原则?一般来说,如果一部法律或一个法律制度不能保障公民权利享有和义务实行,那么就是恶法,恶法是不应该被适用的,是应该被推翻的。总的来说,这一原则是宪法或者应该说法律存在的意义,至于其作用,同(一)。
三、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基于我国国情而建立起来的,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原则,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其作用在于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有人民组织国家机构;2.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其他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四、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基于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国家。1.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在这一原则下,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被允许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适用法律,平等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更重要的是平等接受法律制裁;3.社会主义法治的正当性来源。政府权力来自于宪法的规定,宪法既授予政府权力同时又限制政府权力;在我国的选举制度下,立法机关组成人员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法律有该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因此可以认定该制度下制定的法律是符合或基本符合人民的意志的;4.宪法的最高效力地位和
依法治国的精神。我国现行宪法宣布它本身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切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从而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打了好久= =不管怎样,这些都是我自己总结出来的绝对不是粘贴的,也许有些地方总结的不是很对,毕竟我现在也还是刚入门没多久的法学生,希望能帮到你吧。还有一点,其实宪法这东西,尤其是我国的宪法,写得再漂亮如果不能在实践中适用就没什么研究的意义了,个人是这样认为的。而且一个世纪以前,
孙中山先生建立
中华民国是就是希望建设一个宪政的国家,可惜到了现在我们似乎比一个世纪前还要落后,确实有点心寒。不管你提这个问题是为了答题还是什么,还是多一点自己的思考吧,别人怎么说都是虚的,只有你认可了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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