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5-15
我把我所遇到的问题给你说一下,作下参考:比如说:我们合同签定时间是09年2月21号,做合同登记是在3月20号,提款登记也是在3月20号登记的,外管局的人说我们违反了汇发(2008)30号文规定,即第三条: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我方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但实际收到预收货款是在3月20号,并且也是在当天做的登记,外管局的人给我的解释是:只要合同中含有预收货款条款就必须在15天之内做合同登记,3月20号距2月21号晚了半个月,又让我写了份检讨书,唉!但同时我有个问题想在这里请教下:如果我们按规定做了合同登记,客户又突然违约了或者好长时间都不给我方打钱,那我们该怎么办?做的合同登记该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