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题(高手请进)

2000年,某市邮电局向某银行贷款450万元,用於在该市郊县建设程控电话系统.2001年,该邮电局分解为邮政局和电信局两个企业法人.至2005年,电信局又分解为电信公司和移动通信公司.在此期间,某银行每年都向电信局发送催款通知,要求电信局清偿贷款.在2006年某银行再次向电信局要就还贷时,被告知早年贷款的邮电局已经先后两次分解,变成了现今的电信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和邮电局三个独立的法人单位.而三者相互推诿,谁都不愿意偿还450万元贷款.於是,某银行以电信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和邮电局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家共同清偿贷款.

问:某银行的贷款应由哪个单位偿还?理由?

不少於400字

作业还是要自己做滴。。。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邮电局分立之后,并未与债权人(银行)达成偿还贷款的协议,所以应当由分立之后的两家企业共同偿还,电信局分立之后,就应当由三家企业共同偿还,这是他们的连带债务,银行享有连带债权。所以银行的贷款应由三家企业共同偿还,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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