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明朝,元朝的治国措施

唐朝,明朝,元朝的治国措施

唐朝
治国策略多样化

一、从唐王朝所实行的军事制度来看:
唐朝也是实行府兵制,他的组织机构基本上也是承袭隋朝,但是又有一定的改革。唐朝府兵制的中央领导机构也是十二卫,但是其中有一小部分划归东宫统率。府兵制的基层组织是折冲府。折冲府下面划分为各种等级,其编制是府、团、旅、队、火的结构。唐朝在全国设有折冲府640多个,其中在关中地区就有261个,全国的总兵力大约68万人。在唐朝是一个内重外轻的军事布局。唐朝府兵是由均田农民中的抽调农民充任,府兵职责主要是定期宿卫京师或是守卫边防。府兵在不服役时就从事农耕,在农闲时就进行军事训练。而对于府兵的征调都要由兵部下发兵符,经过与地方军政主官对照相合。因此唐朝的府兵制一直贯彻着当时加强中央集权的原则。而且对于府兵的调遣全部由兵部掌握,一切地方主官和十二卫都没有调兵的权力。如果发生战事,全由皇帝派出将领统领出兵,在战事结束时,则把府兵分散到各自的折冲府,将领回朝交令,避免出现将帅专兵之弊端。后来由于唐朝的土地兼并的日益严重,唐朝的均田制已经受到破坏,至使当时均田农民也出现了大量逃亡,让府兵制的兵源日益枯竭。为了适应巩固边防和大开边功的需要,唐朝就改用召募的办法,把府兵制改为募兵,另行组建了宿卫京师的"弓广骑"和戍守边防的边防军,提高了唐朝的军事力量。在此期间,唐朝还相继在北、东、西南和西北等重要的边防地区设置了十个节度使和经略使主管边防,至使唐朝的军事力量达到了鼎盛时期,唐朝疆域也比前大为扩大了许多。
二、从唐王朝所实行的法律制度来看:
李渊建唐朝后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律》。把《唐律》分为名例、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总共有502条律文。后又命人逐条解释律文,撰成《唐律疏义》。唐朝律法体现了维护唐朝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精神。对于敢于破坏唐朝封建中央集权秩序者的一律严惩。他也规定了贵族、官僚以及他们的家族能够享受多方面的特权。唐律的制定有利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防止了封建地主官僚过分迫害人民以缓和阶级矛盾。《唐律》是我国古代流传至今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
三、从唐王朝所实行的科举制度来看:
唐朝承续了隋朝的科举制度,并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使唐朝的科举制度更加完美了。唐朝的科举制主要分为常举制和制举制两种,唐朝的常举科目主要有秀才、进士、明经、明法、明书、明算、童子等。通常以礼部为主考部门,也俗称贡举。常举就以明经、进士两个科目最为重要。明经的考试内容就是帖经、经义和时务策,但是却以帖经为主;而进士考试的内容也为帖经、诗赋和时务策,却以诗赋为主。唐朝考帖经只能靠背诵,但是做诗赋就需要独立思考。唐朝的制举就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俗称殿试。他所考试的科目非常多,而且是属于不定期举行的那种,但是他的限制较少,任何平民子弟和官吏都可应试。只要及第就可直接做官。制举在科举制度中地位没有常举高。 后来武则天修定了《姓氏录》用来重点打击当时的关陇士族以及大力选拔庶族地主扩大取才层次。
四、从唐王朝所实行的经济制度来看:

唐朝的均田制即是承续隋朝的均田制又有所改变。唐朝的均田制按照爵位、官品和勋级等方面的高低授予不同数量的永业田、职分田和公廨田。而且唐朝的土地管理不是很严。允许官僚贵族的永业田和赐田可自由买卖,而普通百姓的永业田则须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出卖。唐朝仍然对工商业者有歧视,对于各种不同的人群授予的田地也不相同。同时在唐朝时固定了地税户税,从而整顿了当时的赋税制度。大大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唐朝所颁定的租庸调制制度是以实行均田制为前提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隋末农民战争以前的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情况。唐朝后期又制定了两税法。即扩大了当时的税源和纳税面,这样就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两税法还简化了当时的征税名目,有效的制止了那些贪官污吏的横征暴敛,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
五、从唐王朝所实行的民族关系来看:

唐王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之一,也是我国民族融合和外交关系得到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时期,在那时。唐朝与周边大多数的少数民族的关系是友好的。唐朝建国后就一直实行比较开明的民族政策,建国后各项制度的实行,使唐朝的国力日益强盛的同时也带动了文化的快速发展。唐朝强大的国力和先进的文化促使当时各族人民都愿与之交往;各族人民在与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中,中原先进的技术与文化都传播到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极大的促进了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同时也丰富了唐朝人民的经济文化生活。在与各族的交往中,吐蕃与唐朝的关系更是“和同为一家”。在中国历史上获得了很大的功绩。交流中也促使西域各国同中原在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更加频繁。同时唐朝的强盛和开放、宽容的对外政策也对当时世界各国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世界各国通过与唐朝的交流让先进的唐文化极大地影响了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和历史进程,同样唐朝也吸收了外来经济文化的优秀成果,如天竺的制糖技术、建筑风格等,为唐代的文明锦上添花。由此可知相互沟通取长补短,共同发展的和平友好政策。
唐朝时期经济发达、文化繁荣、国力强盛,是中国历史上继汉代出现的又一鼎盛局面,同时唐朝后期的发展又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巨大变革开了先河。唐代是中华民族历史上一个光辉灿烂的伟大时代!但是唐朝受异族人影响非常大,因此放松了对异族人的警惕。这造成了唐朝中期异族大闹中国的情况。最终毁灭了中华文明的中心。从此,中国文化中心和经济中心转移到了江南地区。这是非常痛心疾首的惨痛教训。
参考文献:
《唐史史料学》 中华书局 2000年,
《中国历史 第二册》 人民教育出版社历史室编著 1998年

元朝
巩固政权为主

主要措施有:一、实行行省制度,对全国实行行之有效的统治。
二、加强对西藏的管辖,西藏成为元朝的正式行政区域。
三、设立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和琉球(今台湾)。
四、实行民族分化政策,把全国人分成四等,他们的政治、法律地位高低不同。
明朝
重典治国
一、司法机关体系
(一)中央司法体制

明朝中央司法机关分别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统称三法司。但与唐宋中央司法体制不同的是,明朝以刑部掌审判,大理寺掌复核,都察院掌监督纠察。

刑部由唐宋时期的复核机关改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初下设四司,后扩充为十三清吏司,主要审理中央百官违法犯罪案件和京师地区重大案件,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各地重大案件。刑部有权判决死刑以下案件,但徒流刑案件须报送大理寺复核。

大理寺由唐宋时期的中央审判机关改为复核机关,主要复核刑部和地方判决的徒流刑以上案件。如发现判决不当,可驳回原审机关或改由刑部重审,死刑案件则须奏请皇帝批准。

都察院作为皇帝的耳目和监督纠察机关,除纠察弹劾各级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外,有权监督检察刑部和大理寺的审判复核活动,并且经常与刑部和大理寺共同会审重大案件。
(二)地方司法体制

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州)三级,府、县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而省一级变化较大。各省设布政使掌行政事务,提刑按察使专掌司法审判。按察使有权判决徒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刑部审查批准。
(三)军户案件的管辖

明朝实行世袭兵制,军人编入军户,部分训练征战,部分屯田耕种。军户之间发生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纠纷,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而由各卫所的镇抚司、省都指挥使司的断事司审理。但人命案件则约会当地司法机构检验审理,军民交叉诉讼也由军事机构与当地司法官会同审理。
(四)申明亭制度

明朝各地基层乡里组织设有“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三五名正直公允的老人主持,负责调处民间纠纷争讼。经调解后不愿和解者,也可向官府起诉。这一组织的设立,已具有基层民间调解制度的性质,可以发挥申明教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反映了明朝统治者“明刑弼教”的法制思想。
二、会审制度
为了加强皇帝对审判权的控制,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并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监督,明朝对重案、疑案以及死刑复核案实行会审制度,包括廷审、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朝审、大审、热审等。

廷审是由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明初朱元璋规定,对武臣所犯死罪案件,必须亲自审讯;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亲自进行审讯。

三司会审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九卿圆审是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等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

朝审即由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它始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直接影响到清朝的朝审制度。

大审是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的制度。它始于英宗正统年间,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后定制,每五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一种由宦官指挥司法、会审重囚的制度。

热审是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于小满后十余天暑热季节进行的会审制度。自永乐二年(1404年)起,因夏天炎热,为清理牢狱,乃令中央府、部、科协同三法司遣放或审决在押囚犯。一般笞罪无干证者,即行释放;徒流刑以下减等发落;重囚有疑难者以及戴有枷号者,奏请皇帝最后裁决。

明朝对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在清理积案、审慎刑罚并对各级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也保证了皇帝对司法大权的有效控制。
三、“厂卫”制度
明朝司法制度的突出特点是“厂卫”干预司法。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指锦衣卫,合称厂卫,是明朝统治者为了强化君主专制统治,在普通常设司法机关之外设立的特务司法机构。

锦衣卫由保卫皇帝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是皇帝最亲信的贴身禁卫军,主要负责皇宫警卫及皇帝出行仪仗事宜。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为了有效控制臣民,赋予锦衣卫侦查、逮捕、审讯等司法权,并直接对皇帝负责,大理寺和刑部不得过问其审判活动。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南镇抚司主管本卫军、匠人员纪律,北镇抚司专理诏狱,设有专门监狱。洪武二十年,朱元璋又明令禁止锦衣卫干预司法。但到永乐年间,又恢复了锦衣卫干预司法的职能,并一直延续到明末。

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宦官指挥组织的特务司法机构。永乐十八年(1420年),成祖依靠宦官设立东厂,专门从事侦缉活动,并行使审判权。由于东厂直接听命于皇帝,事无大小一律向皇帝奏报,甚至夜间遇有急事也可面见皇帝,就连锦衣卫也在东厂侦查的范围之内,而且东厂人数众多,形成了以京师为中心的全国性的特务网,权力很大。宪宗成化年间,社会治安进一步恶化,原有的厂卫机构已不能满足需要,于是又设立西厂。其四处刺探民间反叛行为,权力和人数又大大超过东厂,进一步发展了特务司法机构。武宗正德年间,为强化镇压职能,又在东西厂之外设立内行厂。其不仅侦缉官民,而且还操纵、控制、监视东西厂,权力更在东西厂之上。

厂卫制度是明朝始创并独有的,是受皇帝指使的法外司法机关,具有独立的侦查、缉捕、审讯权。厂卫不受法律和司法程序约束,而有一套特殊的手段和程序,可监视各类会审,可随意到各级官府或各地侦缉、查讯,可自设法庭对犯人进行随时随地的刑讯问罪,可制造口供、迫害异己、严刑定案、任意杀戮。这些做法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司法制度,加深了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官僚与厂卫之间的冲突也日益激烈,成为明朝中后期的一大政治弊端。厂卫干预司法,导致封建法制的紊乱,反映了司法制度的畸形发展,也表现出君主专制制度的腐朽、没落和残酷。
四、监狱制度
自汉朝以来,监狱多称为“狱”。明朝以后,监狱始称“监”。至清朝末年,才合称“监狱”。明朝监狱组织,自中央到地方已系统化。中央有刑部司狱司管辖的刑部监狱、都察院监狱、五军都督府和兵部下属的军事监狱及锦衣卫监狱,地方各省、府、州、县也设立监狱。全国监狱均由刑部提牢厅管辖。提牢厅专设提牢主事负责,但无专人专职,一月变更一人主持。提牢主事的职责是点视囚犯和监狱,都察院等机关可以派人提调监督。

明朝的监狱管理制度有所发展和完善,当时已有男监、女监、内监、外监之分。为了保障监狱系囚安全,明朝正式规定了狱官“点视”制度,定时点检囚犯、巡视监狱。对于提牢主事、典狱官以及狱卒失职或纵囚行为,明律规定了比唐律更重的惩罚。明朝还对囚犯的衣、粮、医药等待遇规定了相关法律,明确了囚犯的生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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