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漏交08年至09年的社保,可以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一年一月工资的补偿金吗?重庆地区
2.《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但该条款(即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存在争议的,即所谓的“未依法缴纳”究竟是否包含未依法足额缴纳的情况。从法理角度来说,“未依法缴纳”自然包含未按照法定项目缴纳和
未足额缴纳等所有不完全符合法定的情况,但从实践来看,个别省区规定了该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不包含未按照法定项目缴纳(漏缴)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少缴)的情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漏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重庆地区,这种情况要求补偿成功几率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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