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法院判决时能不能定其他罪名

对于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法院能否在判决时定其他的罪名?

对于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法院在判决时定其他的罪名是可以的。

检察院在公诉过程中围绕所起诉的的罪名进行提起公诉,但是当法院发现罪名有问题时会和检察院商量变更起诉罪名,如果检察院坚持不变更,那么法院会按照他们所认为的事实直接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所构成的罪名。

批捕罪名与起诉罪名的认定是由法院决定的,检察院只有起诉权,没有定罪、批捕的权利。

《刑诉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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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05

法院可以不按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判决,而以其审理认定的罪名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无罪的,法院应当宣布被告人无罪。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是相互协作又相互制约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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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6-03

可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根据该款解释,人民法院可以改变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按审理认定的罪名判决,改变也包括增加。只要检察机关起诉了犯罪事实,即使在罪名上没有指控相应的罪名,审判机关在程序上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基础上,就可以增加罪名。  

该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也对新发现犯罪事实作出了规定: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这也说明最终的判决或裁定是由法院来决定的,这也便于发现漏罪,惩治、打击犯罪。  

扩展资料:  

案例:检察院指控罪名不成立法院可否直接变更  

2011年12月,被告人孙某担任某村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协调某公司与本村农民占地补偿事宜,该公司与农民签订协议后将补偿款交由孙某转给被占地农民,因占地超期该公司额外付给农民的3万元补偿款被孙某转入了个人账户占为己有。后孙某行为被告发,检察机关侦察终结后以贪污罪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为村主任,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侵占罪。  

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法院在评议阶段改变指控罪名,就意味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原来就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所作的防御活动全都失去了实际的意义,无法对裁判者产生任何有效的、积极的影响。  

而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就被变更之罪名进行举证和说明,以达到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目的。这样就使被告人的辩护权沦为了形式。  

而2013年实施的《解释》对解决上述情况作出了新的规定。《解释》第241条第二款规定:“具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因此,《解释》的出台,避免了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直接作出判决而使控辩双方无法就变更之罪名进行辩论的情形,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进行充分辩护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检察院指控罪名不成立 法院可否直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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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根据指控的犯罪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4个回答  2009-03-21
你好
检察院在公诉过程中围绕所起诉的的罪名进行提起公诉
但是当法院发现罪名有问题时会和检察院商量变更起诉罪名 如果检察院坚持不变更 那么法院会按照他们所认为的事实直接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所构成的罪名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祝好运

参考资料: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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