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子女名下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不可以分割子女名下的财产。
即使是父母出资购房,但一经登记在子女名下,便视为对子女的赠予,夫妻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将自己的财产赠予给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这些财产也是子女的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也不能分割。
如果离婚时,子女还尚未成年,从司法实践上来看,一般由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代为保管子女的财产,直至其成年。但是除非为了子女的利益,代为保管的一方不得处理子女的财产,否则构成侵权。
例外情况是,夫妻在购买房屋是,借用了成年子女名义,双方签订有书面协议,确定能够证明夫妻是实际购房人的,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但也需要先通过法院确权,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再主张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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