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在世有妹妹,外甥抚养,但享受五保户待遇,死后其宅基地妹妹,外甥有继承权吗?

如题所述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我国农村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生病治疗和保死后安葬)时,双方订有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2)农村集体组织与“五保户”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3)“五保户”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如果其生前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则遗产归国家所有。
(4)对“五保户”生前有过一定扶助的人,可以在遗产分配中给予适当的照顾。

也就是说,在被继承人没有其他债务、没有其他需要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情况下,在偿还了“五保”费用后,其宅基地可有由其妹妹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外甥因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而不享有继承权(但不排除其可以遗赠的方式,通过遗嘱赠与其部分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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