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规定: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这也是我国解放军1954年正规化建设以来一贯的安置政策,即城镇户籍兵源(部队俗称:城市兵)退役后有政府安排工作,农村户籍兵源(部队俗称:农村兵)退役后回乡务农。在00年代后就有了对于城镇户籍入伍青年,入伍前就予以安排好工作单位的“安置卡”;
对于政府安排工作,已经与时俱进地改变为: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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