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只跟上司说了一句不做了就不去上班了,采用法律手段能否要回工资?

尊敬的律师,情况是这样的:我3月中旬进去一个公司上班,几天后公司给我填一份合同,约定试用期月薪是6000元,使用期后是6500元。我签名后,那个合同被公司收回去了。到了4月底,公司发3月份的工资,正常来说,我3月份有约半个月的工资,但是公司以各种理由不给我发,因此,我一气之下,就跟主管说,我不做了,然后第二天(4月28日)就没去上班。后来经过主管协调,5月中左右公司给我转了半个月的工资。转眼到了5月底,据说财务统计好工资,老板以我自动离职为由不发工资。后来协商也一直没有给我发。我想请问,我这种情况通过法律手段能拿到工资吗?我手头上没有啥证据,只有之前的同事(已经离职,并且有离职证明)可以给我做证。另外我也保留有跟公司的微信QQ的聊天记录。
那个上司也已经离职了,不过他可以给我作证。

  可主张工资的,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可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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