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改变他的工作单位时,如果新的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了企业年金或
职业年金,则本公司年金个人账户的权利和利益应转移到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如果雇员的新就业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或者在雇员上学期间,加入军队或失业后,最初的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可能会继续管理原始管理组织;它也可以由由法人受托人发起的集体计划设立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如果原始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和雇员应谈判以选择法人受托人进行管理。与此同时,海外(海外)居民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一度地支付给自己。
如果退休或辞职后不再雇用员工,或者新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则在满足接收条件时,请联系原始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办理领取手续。如果原始单位由于破产,合并和重组而无法联系,请联系原始单位年金计划的受托人,以便办理领取手续。
拓展资料:
员工辞职后,企业年金可以撤回,该年金将首先通过与本机构协商来解决,然后通过社会保障局的手续进行。
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根据法律参与
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形式,并根据国家政策和 企业的经济形势,旨在提高退休后雇员的生活水平,并对国家基础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 企业年金被认为是养老型安全的“第二支柱”。 企业年金的建立不仅可以改善企业形象,增强吸引力,也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实现良好的社会影响。
相关法律说明:
1.《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