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提起诉讼”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法定情形之一。法律对提起诉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
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点。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从该条内容可以看出,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就应认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而此后无论法院是否已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文书,还是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都不影响已经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三、针对同一事实,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不得重复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四、《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再审的相关规定:
1、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