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治服另第三十二条规定

劳动法治服另第三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持欠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给付金钱的支付令,必须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司法实践中,只有用人单位出具有欠条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015〕5号

第四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