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当位规定劳工未提前30天申请离职就没有工资发,合法吗?

我是提前一个礼拜提出来的,当时同意了,也没有说涉及到工资问题,后来没拿到钱去问的时候他说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的就没有工资发,请问符合现行的劳动法嘛?
麻烦法律达人解答下
谢谢大家的帮忙。
忘记说了,我跟单位是签有劳动合同的,只是两份都给单位收着,没有发到我手上,我手上只有一份去年签了已经到期的合同。

我刚刚仔细研究了一下去年的合同,合同上有规定说“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办理解除手续并提供书面证明。乙方未提前30日通知甲方或给甲方造成工作及经济损失的,需承担相当于本人1-3个月的工资的违约赔偿”
根据这个条款的规定……是不是意思就是说我没有提前30日提出离职,所以单位不让我赔钱就已经很好了??

后面补充了之后都没人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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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合法,不管员工是否提前30天申请离职,都应该发放属于员工的劳动所得(工资),但是公司可以声明,如果员工未提前30天申请、未经公司同意就突然离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离职员工承担。
  二,相关法律法规:

  1,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2,原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使其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媒体通知等;
  三,离职人员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企业)享有损失求偿权:
  1,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约定从约定;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企业行使损失求偿权时,求偿对象是指一般员工,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产生了前述损失是自动离职员工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企业对其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3,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以及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规定的离职人员,企业享受违约金求偿权;
  4,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向负责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6,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摊的培训费用;
  7,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10-21
员工如果没有履行提前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合同的义务,那如果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以向员工主张相应损失,但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应该可以向员工主张损失,但至于是否有一个月工资要看损失的具体数额。
这样解释你看行不
第2个回答  2009-03-30
非试用期间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公司不能以你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而扣发你的工资。
第3个回答  2009-03-31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是你未提前30天申请离职而因此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可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你进行罚款,但是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但不能超过员工月工资的20%。

没有相关规定劳动者未提前30天申请离职,用人单位就要克扣工资的,此用人单位的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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