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为13年2月3月4月份由于当时合同问题,在13年7月份采购把我们给门店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退回,由于新接手门店不太懂发票,认为只要合同完事就可以用发票对账了,所以一直留在自己手里留着,等发现时已经过期未认证,去门店财务沟通不给开具任何证明,并且也不受理我们给赔偿税率的办法,说一切等合同签完才能受理,所以一直等到14年12月份合同才签完,但是门店财务说不受理跨年过期发票了,我们厂家给补税率也不收发票了,想问下这种情况怎么办,门店是否也有一定的责任,税务局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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