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前辈们几个问题:1、我现在一个证券公司投行部实习,请问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报名参加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吗?2、考试的成绩有效期多长?是不是三年,如果三年内不能达到主办一个一项目的要求,成绩是不是就失效,得重新参加考试?3、如果考试通过,需要三年工作经历还要主办一个项目,其后才能注册,请问实习阶段的工作经历算在期内吗?请知情的前辈们赐教!多谢!
在证券公司投行实习不可以报考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
保荐人资格考试不是一般应试性考试,非相关从业人员无法报考,须在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等相关部门工作,只要在此部门工作就可以参加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因为需要通过公司统一报名),通过该考试以后就可以注册为保荐代表人。
参考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2)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包括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的经历),从业年限计算截止至2013年6月21日,兼职、实习等工作时间不计入从业时间;
(3)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即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基础科目至少一门专业科目的人员)。
报考方式及报考条件:
考试报名工作采用证券公司统一通过协会网站报名的方式。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不允许以个人报名。各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承销和收购兼并等投资银行业务且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即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基础科目及至少一门专业科目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精神,各证券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类业务且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也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
在证券公司投行实习不可以报考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
保荐人资格考试不是一般应试性考试,非相关从业人员无法报考,须在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等相关部门工作,只要在此部门工作就可以参加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因为需要通过公司统一报名),通过该考试以后就可以注册为保荐代表人。
参考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2)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包括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的经历),从业年限计算截止至2013年6月21日,兼职、实习等工作时间不计入从业时间;
(3)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即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基础科目至少一门专业科目的人员)。
报考方式及报考条件:
考试报名工作采用证券公司统一通过协会网站报名的方式。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不允许以个人报名。各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承销和收购兼并等投资银行业务且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即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基础科目及至少一门专业科目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精神,各证券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类业务且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也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在证券公司投行实习不可以报考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
要取得证券执业资格,是执业,要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后,并且在证监会注册后才可以保考。
保荐人,即企业上市的推荐人,一家企业要想在创业板上市必须要有保荐人的推荐。
保荐人的职责就是协助上市申请人进行上市申请,负责对申请人的有关文件做出仔细的审核和披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人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自愿的原则下,在本所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务权限。
参考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2)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包括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的经历),从业年限计算截止至2013年6月21日,兼职、实习等工作时间不计入从业时间;
(3)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即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基础科目至少一门专业科目的人员)。
由于该项考试对保荐人的资格审查、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都有很高的要求,所以每年能够通过考试的人屈指可数,其身价自然也水涨船高。
许多投行不惜以高薪、高福利、高提成来留住保荐人,保荐人资格考试也因此成为“最值钱”的考试。
保荐人,即企业上市的推荐人,一家企业要想在创业板上市必须要有保荐人的推荐。
保荐人的职责就是协助上市申请人进行上市申请,负责对申请人的有关文件做出仔细的审核和披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荐人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自愿的原则下在本所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务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