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严重工伤但达不到10级伤残该怎么赔偿?急!!

我于08年5月29号,在公司生产车间工作时,由于机械故障导致我触电昏迷,生命垂危,随后公司管理人员将我送医院抢救,6月6号出院修养.7月份做了工伤认定,10月底做工伤鉴定达不到伤残等级.公司领导没有做出处理.因家里有急事我回去了,现在过来找公司领导处理,领导以各种理由推脱.
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具体有哪些......
谢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经劳动能力鉴定达不到伤残等级的,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4-15
这事在没过一年可以处理 不过一年不过可以赔偿 现在有后遗症么 有就更好说了 我给你发个劳动法吧 不知道你能不能用上:
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不变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2个回答  2009-04-13
伤残等级是由规定的,达不到伤残等级是没有伤残补助金的。如果有伤残补助金,也是由工伤基金支付的,不需公司支付,当然公司也没有赔偿你的依据。
第3个回答  2009-04-15
可以赔偿误工费和营养费。当然治疗费也要公司出!
第4个回答  2009-04-13
不到10级又谈何严重?放手吧!!!
当然,单位应该支付医疗费用及工资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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