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03年单方面口头我待岗,待岗按照当时最低工资标准每月410元计发,扣除各种保险公积金后,实发工资只有70元多元。
这70元根本不够我生活。与单位交涉,单位说,待岗员工按规定可发放最低工资的80%,我们按照100%(410元)发放就不错了,至于生活费,因为我只是待岗职工,不是下岗职工,青岛市没有最低生活费规定。
请问:青岛市(或国家或山东省)在2003年,对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应该如何发放是否是否有什么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在哪里可以查询到。
非常感谢。
目前打官司,需要引用2003年或2003年以前的法律法规条款。
综合分析来看,2003年每月按照410元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不违法。
关键是生活费,下岗职工都有几百元的最低生活保障,
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是否有法律法规来约束?
感谢律师专家的解答,解答中涉及待岗和下岗,待岗与下岗是否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