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待岗生活费的法律规定

公司2003年单方面口头我待岗,待岗按照当时最低工资标准每月410元计发,扣除各种保险公积金后,实发工资只有70元多元。

这70元根本不够我生活。与单位交涉,单位说,待岗员工按规定可发放最低工资的80%,我们按照100%(410元)发放就不错了,至于生活费,因为我只是待岗职工,不是下岗职工,青岛市没有最低生活费规定。

请问:青岛市(或国家或山东省)在2003年,对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应该如何发放是否是否有什么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在哪里可以查询到。

非常感谢。
目前打官司,需要引用2003年或2003年以前的法律法规条款。
综合分析来看,2003年每月按照410元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不违法。
关键是生活费,下岗职工都有几百元的最低生活保障,
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是否有法律法规来约束?

感谢律师专家的解答,解答中涉及待岗和下岗,待岗与下岗是否有区别?

第1个回答  2009-04-13
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
在2004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出台了《最低工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单位向你发的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待岗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例中,你虽然没有提供劳动,处于待岗状态,但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不在劳动者个人,所以单位无法援引此条,必须在给你交纳了各项社保之后,向你支付最低工资标准。

文件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4-02/05/content_13001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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