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待岗生活费的法律规定

公司2003年单方面口头我待岗,待岗按照当时最低工资标准每月410元计发,扣除各种保险公积金后,实发工资只有70元多元。

这70元根本不够我生活。与单位交涉,单位说,待岗员工按规定可发放最低工资的80%,我们按照100%(410元)发放就不错了,至于生活费,因为我只是待岗职工,不是下岗职工,青岛市没有最低生活费规定。

请问:青岛市(或国家或山东省)在2003年,对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应该如何发放是否是否有什么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在哪里可以查询到。

非常感谢。
目前打官司,需要引用2003年或2003年以前的法律法规条款。
综合分析来看,2003年每月按照410元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不违法。
关键是生活费,下岗职工都有几百元的最低生活保障,
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是否有法律法规来约束?

感谢律师专家的解答,解答中涉及待岗和下岗,待岗与下岗是否有区别?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的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全面收集、分析、处理企业工资支付信息,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侵犯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权利的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依法查处的发生严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和其他严重违反工资支付制度行为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10-22

根据《工资支付暂定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 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所以就算只有70元,但是只要企业按照标准给与都是合理的。

扩展材料: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工资支付暂定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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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8-03

企业在职工待岗期间,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生活费。

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一个定数,每年或者各几年是要调整的,2003年的时候山东省是410元,但现在不是了,具体的数额咨询当地劳动局或者省劳动厅。

拓展资料:

待岗:

待岗是相对在岗而言的,待岗不同于下岗,按照劳动部门的部署,近几年要实现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有的是上岗,有的转为失业,其中还有一部分理解就是转为待岗了。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省市地方法规规章作了规定。

中国普法网_法官释法:那些常被忽略的劳动者“休养生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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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09-04-13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待岗职工目前适用于下岗职工的法律法规,目前法律对于待岗与下岗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相对在岗而言的,待岗不同于下岗,按照劳动部门的部署,近几年要实现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有的是上岗,有的转为失业,其中还有一部分我理解就是转为待岗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你单位发放你待岗工资的标准是正确的,但是青岛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你要到青岛当地劳动局去查访。

一是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企业下岗待业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职工和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待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基本生活费原则上按略高于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发放,并逐年递减。

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80%确定。

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第一二年分别按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的1、2倍、1、1倍发放,第三年按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发放;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地方,负担其基本医疗费。

待岗职工在托管期间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再就业、托管期满3年仍未再就业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合同到期的,解除托管关系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4个回答  2009-04-13
你好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待岗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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