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03年单方面口头我待岗,待岗按照当时最低工资标准每月410元计发,扣除各种保险公积金后,实发工资只有70元多元。
这70元根本不够我生活。与单位交涉,单位说,待岗员工按规定可发放最低工资的80%,我们按照100%(410元)发放就不错了,至于生活费,因为我只是待岗职工,不是下岗职工,青岛市没有最低生活费规定。
请问:青岛市(或国家或山东省)在2003年,对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应该如何发放是否是否有什么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在哪里可以查询到。
非常感谢。
目前打官司,需要引用2003年或2003年以前的法律法规条款。
综合分析来看,2003年每月按照410元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不违法。
关键是生活费,下岗职工都有几百元的最低生活保障,
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是否有法律法规来约束?
感谢律师专家的解答,解答中涉及待岗和下岗,待岗与下岗是否有区别?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的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全面收集、分析、处理企业工资支付信息,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侵犯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权利的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依法查处的发生严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和其他严重违反工资支付制度行为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定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 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所以就算只有70元,但是只要企业按照标准给与都是合理的。
扩展材料: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工资支付暂定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企业在职工待岗期间,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生活费。
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一个定数,每年或者各几年是要调整的,2003年的时候山东省是410元,但现在不是了,具体的数额咨询当地劳动局或者省劳动厅。
拓展资料:
待岗:
待岗是相对在岗而言的,待岗不同于下岗,按照劳动部门的部署,近几年要实现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有的是上岗,有的转为失业,其中还有一部分理解就是转为待岗了。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省市地方法规规章作了规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请教关于待岗生活费的法律规定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得是不是还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紧急提问,请教大家。
待岗人员不是解除劳动关系,仍与原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待岗人员 生活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
请教一下各位大神,待岗培训合法吗??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们应该怎么做...
如果,单位有关于考核的制度,且制度是通过合法途径产生的,且制度已通过公示、开会传达、组织学习、员工手册等方式之一告知劳动者了,且单位拿出了关于考核不合格的一系列证据,那么单位要求你参加待岗培训就是合理的。如果,单位有缺勤旷工多少天就算离职的规定,那么你很有可能算是旷工自动离职了。因此,要...
请教:内退工资是企业给的还是国家给的啊,怎么计算的?
三、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
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
2.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考虑到目前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
买断工龄是一种违法行为吗?下岗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因为企业与员工之间达成解除劳动关系意见时,如果给员工缴纳的必要的保险,那么对于这部分退养的企业员工而言就算不能够及时的就业,生活中相应的待遇也能够享受到,这才是对员工真正的负责。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得知,如果企业一次性进行经济补偿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这肯定是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仅有违法律,更多的...
请教资深hr关于offer薪资确认单劳动关系之间的问题?
劳动合同中写明的5000元工资,是单位保留的最低薪资标准。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面临经济压力、全球性疫情导致停工待岗、员工请长期病假等,公司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老板的决策,可能会调整薪资发放的数额。在此情况下,5000元工资标准是合法的,员工即便向更高层级申诉,也无法改变这一决定。在社保缴纳方面...
员工培训方案
未取得规定证件、资质或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安排的,自次月发放待岗生活费。由公司再次安排工作,如继续不服从安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在山东化工技师学院培训人员每周休息一次,每次2天,公司安排班车接送。 5、在公司转岗培训中聘用的各工种教师的待遇按照集团公司《兖矿集团有限...
工会干事年终个人工作总结
自来水公司自xx年一月减员64人后,公司根据每个人的年龄、工作年限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发给每位待岗职工部分生活费。为了职工在待岗期间能够生活好。公司始终鼓励并扶持职工发展家庭经济,坚持做到“三抓一落实”既:一抓宣传、促进家庭经济的普及;二抓信息和技术指导,增强服务职能;三抓基础研究,完善家庭经济的管理;一落实即...
请教:内退工资是企业给的还是国家给的啊,怎么计算的?
三、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