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驳回的我的起诉

我于2009年4月9号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我与同居男友所生小孩的抚育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转交晋新法庭开庭审理。我于2009年5月16号收到传票。被告方于2009年4月27号由被告的父亲代签收了传票,原定2009年5月21号开庭审理。在此期间,我就收集证据准备开庭的东西,2009年5月20号,我到晋新法庭提交证据的时候,该案承办员张庭长告诉我,驳回我的起诉。理由是找不到被告。无法递交传票。属于找不到当事人的案件,所以驳回我的起诉。还说退我起诉费300元,让我在书记员纪录的问答上签字,我拒绝了签字,因为我多次见被告就在他父亲的门面上和他父亲一起做生意,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为什么法院会说找不到人?而且就在晋新法庭告诉我找不到人的头天晚上我都见到被告在该门面上。我问晋新法庭为什么当初决定了开庭的时间,也有人在传票上签字了。为什么到开庭的头天说驳回就驳回了呢?张庭长给我的答复是:被告的父亲说和被告断绝了父子关系,他不知道被告的去向。被告是年满18周岁的合法公民。他有自主权,他的事和他父亲没有关系。说外方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以及电话不属于被告的,因为被告春节前才从外地回来。我根本没他的电话,至于地址,被告回来以后一直在他爸爸那做,因为他老爸就他一个儿子,肯定是在他家,他在婚的婚礼的开支都是他父亲一手操办的,而且他现在是在和他父亲一起做生意,为什么会说找不到他这个人,被告没买房子,他现在的住址就是他父亲现在的住址。还有就是为什么传票都签字了,为什么可以说退回就退回?为什么我要求法院发公告,他为什么不给我发,而且在2009年5月20号我去交证据的时候,他们对我起诉的案件做简易出来的时候,并没有告知我,可以发公告。还是我第2天到最高法院去找院长以及咨询律师才得知法院可以发公告。后来我又找到张庭长,再次要求传唤被告,因为我有人证明被告是和他父亲做在一起的。张庭长说,他不可能听我一面之词,说在那就在那。还是喊我撤消起诉。我就要求我要发公告,他说我这个不符合发公告的要求。我就问他发公告需要些什么要求?他就避而不答。对我置之不理。最后才说,喊我最近这一两个月不要去打扰被告,等被告放松警惕了,在去起诉,我又问他,是不是被告一直没有自己的居住地,我是不是就拿他没办法??他也不回答我。求个位好心人,告诉我 ,我该怎么办?难道就这样不告了?难道就这样不了了之?
因为小孩子自生下来一直是我母亲在抚养,7岁的娃娃体重不到20斤,身体一直不好,而且检查出来患有心肌炎,2006年双方协商分手,因为当时考虑到男方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没有要一分钱的抚养费,女方独自一人带到2009年,现在男方有能力负担孩子的抚养问题。可现在却避而不见,我要怎么才可以要到该属于孩子的抚养费 西充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让我去好好和张庭长说,喊我撤消起诉。从新起诉。说什么第二次起诉就不收我的钱。如果我要申诉需要怎么做?

  人民法院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应该是发现你起诉的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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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5-30
字稍多,望看完。部分法律法规是摘录的。

传票送达时当事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代签,也可以送达经过授权的代理人,以上两种方式均视为直接送达,其效果与本人签收一模一样。

我国法律没有对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协议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这里连协议都没有就更不用说了。

所以被告父亲签字完全等同于被告自己本身签字一样!

然后一般情况来说,这种情况可以进行缺席判决,那对你有利。

可惜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你这案属此情况所以不能适用缺席判决。

对于一个法律工作者来说,以上几点内容绝对是清楚的。
但张却。。。因此绝对可以肯定张。。。。

除以上几点外张在处理案件的其他方面也存在不合法的做法呢!
例如说因没明确地址不能公告什么来逃避对被告的传票送达。因为本身采取公告送达的情况是需要求民法中的其余5种送达方式都无法实现时才使用的。
而这案子当中还有其余适用送达方式。

总结——你光与张耗下去也是没办法的解决问题的!

至于让你撤销再起诉,也没什么实际帮助。(实在不知道张到底与被告有什么关系。)
因为对于案件承办员的分配法律中没有做规定。因此说不准还到张手上呢。

那我们尝试别的方法好了。上诉就是了~

先签了驳回裁定。然后再到上一级法院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尚没发生法律效力(注意:没发生法律效力的叫上诉。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叫申诉--楼上说的那个。)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对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举证吧。)

实效问题——不服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在各自签收判决书的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不服裁定结果的则要在10日内上诉。但应该注意的是,当事人签收的时间可能会不一致,计算上诉期限应从各自签收的次日起计算。(你的是驳回裁定,是10日内哦!!)

这样就可以重新审了!之后再做好举证的准备就好了。这样应该就可以了。

以上纯属己见,如有不妥望见谅^^~

ps:
能不能找到相关法律对张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呢??思考当中呢。如果哪位大人知道的告知一声哦。谢哦~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5-21
被告与庭长看来是有关联的,向最高法院升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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