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4月9号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我与同居男友所生小孩的抚育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转交晋新法庭开庭审理。我于2009年5月16号收到传票。被告方于2009年4月27号由被告的父亲代签收了传票,原定2009年5月21号开庭审理。在此期间,我就收集证据准备开庭的东西,2009年5月20号,我到晋新法庭提交证据的时候,该案承办员张庭长告诉我,驳回我的起诉。理由是找不到被告。无法递交传票。属于找不到当事人的案件,所以驳回我的起诉。还说退我起诉费300元,让我在书记员纪录的问答上签字,我拒绝了签字,因为我多次见被告就在他父亲的门面上和他父亲一起做生意,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为什么法院会说找不到人?而且就在晋新法庭告诉我找不到人的头天晚上我都见到被告在该门面上。我问晋新法庭为什么当初决定了开庭的时间,也有人在传票上签字了。为什么到开庭的头天说驳回就驳回了呢?张庭长给我的答复是:被告的父亲说和被告断绝了父子关系,他不知道被告的去向。被告是年满18周岁的合法公民。他有自主权,他的事和他父亲没有关系。说外方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以及电话不属于被告的,因为被告春节前才从外地回来。我根本没他的电话,至于地址,被告回来以后一直在他爸爸那做,因为他老爸就他一个儿子,肯定是在他家,他在婚的婚礼的开支都是他父亲一手操办的,而且他现在是在和他父亲一起做生意,为什么会说找不到他这个人,被告没买房子,他现在的住址就是他父亲现在的住址。还有就是为什么传票都签字了,为什么可以说退回就退回?为什么我要求法院发公告,他为什么不给我发,而且在2009年5月20号我去交证据的时候,他们对我起诉的案件做简易出来的时候,并没有告知我,可以发公告。还是我第2天到最高法院去找院长以及咨询律师才得知法院可以发公告。后来我又找到张庭长,再次要求传唤被告,因为我有人证明被告是和他父亲做在一起的。张庭长说,他不可能听我一面之词,说在那就在那。还是喊我撤消起诉。我就要求我要发公告,他说我这个不符合发公告的要求。我就问他发公告需要些什么要求?他就避而不答。对我置之不理。最后才说,喊我最近这一两个月不要去打扰被告,等被告放松警惕了,在去起诉,我又问他,是不是被告一直没有自己的居住地,我是不是就拿他没办法??他也不回答我。求个位好心人,告诉我 ,我该怎么办?难道就这样不告了?难道就这样不了了之?
因为小孩子自生下来一直是我母亲在抚养,7岁的娃娃体重不到20斤,身体一直不好,而且检查出来患有心肌炎,2006年双方协商分手,因为当时考虑到男方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没有要一分钱的抚养费,女方独自一人带到2009年,现在男方有能力负担孩子的抚养问题。可现在却避而不见,我要怎么才可以要到该属于孩子的抚养费 西充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让我去好好和张庭长说,喊我撤消起诉。从新起诉。说什么第二次起诉就不收我的钱。如果我要申诉需要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