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H公司的股东之一,大股东个人借款用公司担保(没有经过股东会同意),致使公司财产被法院查封。他们在没有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冒充我的签名去工商局办理了地址和法人代表的变更手续,使债权人找不到他们。这样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条款?我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依据什么起诉?起诉内容呢?我知道自己利益受损,但具体数字很难确认。哪位律师愿意为我代理?代理费大概多少?我能得到怎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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