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
第一、如果景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游客破坏的物品属于文物,应该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的各条规定,分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第二、破坏文物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第324条规定办理。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如果景点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游客破坏的物品不属于文物,应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的标准和数额,应以实际造成的损失、维修恢复费用、因文物被破坏造成游客数量减少从而减少景区门票损失等综合计算。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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