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147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诉149条: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现在的问题是:被告方不服判决,在中院上诉后,中院把上诉书送到原审法院,然后一年多没消息,据说是一审法院没有把证据之类的东西送到中院,这样法院有责任吗,原判决还有效吗?
还有就是原告方在举证的时候出示了假证据,在一审判决书上法官居然提都没提,绝对的偏袒了原告方,这样的判决还有效吗,不知道该怎么办好,被告方有什么应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