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 还可以上诉?

我家有这样一起案子~~
这个案件在2006年的时候在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
判决原告输了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大连是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维持一审判决
然后原告不服又重新起诉了
2008年又找到新的证据 又到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新提起上诉
然后一审判决这个原告又输了 还是不服又提出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持原判
2009年他又上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然后高级人民法院来人到大连来处理
2010年3月下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维持原判 原告输了
但他还是不服 当时高级人民法院的人说 这已经是终审了 到沈阳就到头了
但是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下来不到半年的时间
我们又收到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
这个原告又提出再审了
请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下了判决 怎么原告还可以在提出再审??
难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作为终极判决吗???
可是我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了上面没有写不服本判决可在多少日内上诉啊
而且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下判决了 如果他不服就该提出上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但我收到的确还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及原告的再审申请
就算我收到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判错了
那也应该是他们的上级来提出重申
怎么会还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呢??
大家说中国是二审终审制
那么区及法院是一审 市中级法院是二审 省高级法院就应该可以作为终审了吧
我的问题是 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下了判决 也就是说已经终审了
他现在又提出再审申请 而且是要求撤消市级法院的判决
终审都判决一次了 维持市法院的判决
他这样不又颠倒着又终审一次吗??我手里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算什么?

  我国施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两级审理即告结束。比如说区法院一审,中院二审后判决即时生效,不像一审一样还有一个15天的上诉期。
  但是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满意,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再审程序。只不过再审程序的提起有严格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但是要注意的是再审的前提是判决已经生效。也可能已经执行完毕。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法院对再审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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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13
中国实行两审终审,但如果出现新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会影响到案件的结果可以重新审理或发回原审法院审理
第2个回答  2010-07-18
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了,不能上诉,但是可以再审,所以说理论上我国是没有真正的绝对意义上的终审判决。
第3个回答  2010-07-13
应该是每次都找得出一个法定的事由来重新启动这个程序。只能说你的案件争议相当大。
第4个回答  2010-07-13
上面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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